本期与大家分享几个私募基金反馈意见,供参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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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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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请管理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员工及团队情况,说明股东变化情况、近期财务状况、展业情况等。员工需提供简历和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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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募解读
随着私募基金监管的收紧,中基协在日常自律管理中也更加关注管理人是否具有持续运营的能力。在实务中,积募观察到一种情形,如果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近几年都没有发行过新基金,那么在备案新产品时有可能会遇到上述反馈意见,要求提供管理人的展业情况相关材料论述是否持续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要求、是否还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中基协在此前发布的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也有类似的情况。某私募自2018年以来已不再提取其在管基金的管理费,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咨询服务费,主营业务为居间服务。具体来看,该私募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仅为投资管理,但是却与多名自然人分别签订《长期咨询服务协议》,向投资者推介项目并收取咨询服务费。这种情形违反了专业化经营原则,该私募本质上自2018年之后也不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因此被协会撤销了管理人登记。
如果管理人的确是正常运营的,虽然长时间没有发行基金产品,也不用担心,按照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即可,没有其他违规情形的话一般不会影响后续的正常展业。
结合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页面的提示信息,积募提醒以下几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新基金或者进行相关业务变更时特别留意一下:
1、旗下有存续基金运营,但是已经长时间未备案新基金,或者近一年在管基金规模低于200万,可能会收到上述反馈意见。
2、在管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这种情形的管理人有可能会收到中基协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并且提交法律意见书时要完成新设基金产品的备案,具体操作时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出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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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请补充提供投资者×××覆盖认缴金额的后续实缴出资能力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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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募解读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并不等于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结合新规要求及中基协反馈意见,我们将投资者的资金要求总结几个要点:
资金来源合法
属于投资人的自有资金
投资人为自己购买基金
必须货币出资
不得代持、代缴、代付
近期,中基协对于投资者的出资能力关注度更加严格,对于认缴和实缴出资差额较大的投资人,大概率会让管理人提供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首先,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的认购款、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实缴出资,需要投资人拿出对应的资金来源,是工资收入、投资收益,还是经营性收入?
其次,对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如果是合伙型的,大家要关注投资人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如果认缴和实缴金额差异较大,中基协有可能会让管理人上传投资者的累计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比如说投资人认缴1亿,但实际出资只有300万,这种情况下他的出资能力可能就会受到质疑,需要进一步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文件。
出资能力证明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与上文提到的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类似,但涉及的金额不尽相同,要根据投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其中:
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
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详情参见:
单一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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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在风险揭示书中揭示单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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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募解读
一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一标的的情形比较多,今年也有很多管理人备案单一标的基金。自新规实施以来,中基协收紧了关于单一标的基金的备案要求:
1、投资于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这一要求直接切断了很多管理人备案单一标的基金的路径。
2、关于单一标的的认定,需要穿透核查。特别是FOF基金,需要穿透到底层基金来审核是不是投资于单一项目。
3、投资单一标的时,基金合同不能表述的太含糊,由于已经是比较明确的投资项目,所以最好在基金合同中表述的清晰一些。
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如果投资单一项目,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那么,在风险揭示书中应该如何对投资单一标的所涉风险进行揭示呢?我们有一段示例,供大家参考,实操过程中还要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来修改:
相关文档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292
风险缓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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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本基金投资者为信托计划,请详细说明信托计划层面的产品要素及投资者结构安排,管理人是否在信托计划层面跟投并在信托计划层面设置“风险缓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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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募解读
“风险缓释”最近是私募证券基金行业出现的新名词,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此类产品通过在信托计划层面设置风险缓释安排,通过管理人跟投B类份额提供有限风险补偿减少A类投资者亏损的几率,有点保收益的擦边球。然而,“风险缓释”本身并不是这个意思,而是指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损失概率或影响程度。因此,它并不是必然和保本保收益挂钩的。
中基协反馈意见中提到的“风险缓释”产品,结合相关新闻报道以及网络解读,我们猜其产品架构大致是这样的,由信托公司担任管理人成立信托计划,投资人分为一般投资人和特定投资人,其中一般投资人是外部募集资金的客户,私募管理人作为特定投资人以自有资金跟投,有点类似于优先、劣后级份额。在该信托计划中,私募管理人同时担任投资顾问,并且信托计划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会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管理人在信托计划层面跟投的比例高于清盘的亏损比例。另外,信托计划层面设置风险缓释机制,一般会设置1年左右的风险缓冲期,此后便转为正常的基金产品进行管理。在风险缓冲期内,如果产品发生亏损,管理人优先承担亏损。基金产品设置这种架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投资者,快速提升基金管理规模,但是其中的风险也很大,一方面违反了不得保本保收益的规定,管理人承担着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出现极端行情,产品亏损幅度也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小的投资人而言并不能真正的保本,反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亏损。
因此,建议私募基金在备案时注意避免类似架构,提前提供上层信托要素及结构安排,避免保本保收益的相关安排。
占坑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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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请管理人出函说明管理人是否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占坑”或“代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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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募解读
该反馈来自于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后的首只基金产品备案。其中,管理人跟投时,认缴金额占比较大,但实缴金额较少,被中基协质疑存在存在“占坑”或“代持”嫌疑。近几年以来,“占坑”“代持”一直是中基协重点监控的违规行为。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有时候项目投资时间比较紧张,而投资人的资金没办法及时到位,有的投资人(比如国资)也不想过早出资,或者不希望资金占用太长时间,为了节省时间管理人会选择由公司或者员工先进行工商注册、基金备案,随后再将份额转让出去。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来说,完成备案以后并不是立刻就能开始投资的,还需要完成交易账户开通等手续,投资人从打款开始会经历一个比较长的周期才能获得收益。为了提高募资效率,部分管理人会选择使用自有资金、公司员工或者朋友的资金,提前备案小规模的“壳基金”,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再引进真正的投资者直接认购基金产品份额,操作起来非常方便。
针对上述这些“占坑”行为,中基协自2021年开始收紧备案要求,并且在2022年发布了构造募集完毕假象、备案“壳基金”的案例,具体表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期批量提交多只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多只私募基金均为同一投资者(如为同一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且实缴到账金额极低,该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短期内赎回私募基金份额,此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开始向真实投资者进行募集。
2023年以来,我们看到整个行业的“占坑”或“代持”违规行为已经逐渐收敛,监管成效明显,建议大家合规展业,不要在违规的边缘反复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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