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私募监管规定中,对高龄投资者没有明确界定,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一样。积募结合实务经验以及其他行业的要求,为大家提供几种参考。
1️⃣ 60周岁及以上
部分私募管理人基于日常工作经验,普遍将60周岁及以上作为高龄投资者认定标准。
2️⃣ 65周岁及以上
国家金管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该管理办法虽不适用于私募管理人,但大家可以参考,将65岁作为高龄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3️⃣ 70周岁及以上
此前,部分券商在销售私募资管产品时,将70周岁作为高龄投资者认定标准,要求70周岁以上投资者需线下临柜办理,并签署《高龄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以上为积募收集到的不同渠道执行标准,供参考,建议对高龄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不要过高,一般以60或65周岁为宜。
🧮 高龄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应重点关注什么❓️
1️⃣ 高龄投资者一般属于退休人士,退休后收入情况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管理人在高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中应加强收入来源证明材料的审核。
如果客户声称已退休而又提供年收入证明的,就应特别注意审核其收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2️⃣ 高龄老人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能性比较高,管理人还应注意从其日常言行中,判断其口齿、思维是否清晰,避免由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购买行为无效的情形。
3️⃣ 近年来,金融行业历次“爆雷”事件中,大量的老年投资者作为受害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监管对此类投资者的适当性审核情况特别关注。管理人在审核过程中,对于该类型客户,应重点加强书面材料的审核与存档。
4️⃣ 增加产品适配限制,比如原则上禁止高龄投资者购买R5等高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如确需投资,应充分披露风险并留存充分书面记录,以证明“适当性匹配审查已尽”。
5️⃣ 投资后应定期进行适当性回访或增加适当性回访次数,确认投资者仍理解产品运作和风险状态。对于已出现认知能力下降迹象的投资者,管理人应及时提示退出或限制追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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