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CRS年度报告样式更新!境内外双重身份、身份证注销,应该怎么申报?

 

 

 

BRIGHT FUNDADMIN

 

每年5-6月是私募管理人CRS年度报送的集中窗口。双重税收居民、注销内地身份证后仍境内居住的投资者,其税收居民身份如何实质认定,直接决定零申报与非零申报的合规边界。本文从中国税收居民认定标准与税收协定加比规则出发,厘清两类易错情形的判定逻辑。

 

开始之前,先来看一个CRS平台的最新通知!

 

5月13日,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发布通知称,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已更新,请自行在“下载链接——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栏目中下载,并按照最新样式将EXCEL版年度报告于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至crsreportingsupport@chinatax.gov.cn,WORD版年度报告不再使用。

 

 

正常情况下,私募管理人的CRS年度报告需要在中基协AMBERS系统报送,报送完成后不需要再次向税务机关发送。但此次CRS平台发布的通知还要求大家将EXCEL版年度报告于发送至指定邮箱,建议大家在中基协AMBERS系统报送完成以后,再同步发送至上述邮箱。

 

部分地区税局也给管理人发了税务提醒,提醒管理人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已更新,WORD版年度报告不再使用。最新版金融机构CRS年度报告样式可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下载。管理人应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最新样式EXCEL版年度报告至总局邮箱crsreportingsupport@chinatax.gov.cn和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

 

 

每年5-6月是私募管理人集中处理CRS年度报送事宜的关键时期。在近期积募收到的CRS问题咨询中,有两类投资者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最容易出错:一是同时拥有内地与香港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投资者;二是已取得香港身份、甚至注销内地身份证的自然人投资者。两类情形看似不同,但判定逻辑一致——先认定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再决定CRS作零申报还是非零申报。

 

01

零申报与非零申报的标准: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

 

 

CRS的申报逻辑以“税收居民身份”为核心,而不是国籍或户籍。到底是零申报还是非零申报,管理人只需考虑一个问题:该投资者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 若账户持有人全部为中国税收居民,管理人可直接作零申报;

  • 若存在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账户持有人,管理人必须就该账户作非零申报,报送账户余额、利息、股息、收入等涉税信息。

 

因此,双重税收居民、跨境身份注销等复杂情形,最终都要回归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02

双重税收居民:内地与香港身份并存时如何判定?

 

 

投资者同时持有内地户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两地的停留时间均达到各自税务居民认定标准,此时CRS是否作非零申报?

 

1.内地税收居民的认定口径

 

“有住所”与“183天”是两个独立的判定维度,满足其一即可: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不以某一时段的实际居住地为唯一依据,只要投资者在境外居住的原因(如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消除后仍需回到境内居住,其习惯性居所仍为中国。

  • 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明确,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 香港税收居民的认定口径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税务居民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

  •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逗留超过180日,或多于一次逗留总共超过180日

  • 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年属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一次逗留超过300日,或多于一次逗留总共超过300日

 

3. 双重居民时启动《税收安排》加比规则

 

若投资者同时满足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居民条件,应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条的“加比规则”,按以下规则确定居民身份:

 

  1. 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

  2. 重要利益中心: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3. 习惯性居处: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4. 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4. 申报结论

 

经加比规则判定后:

  • 若最终仍为中国税收居民,管理人作零申报;

  • 若最终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即非中国税收居民),则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管理人必须作非零申报。

 

03

注销内地身份证后长期境内居住:形式身份不影响实质认定

 

 

投资者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主动注销了内地身份证,但本人长期生活在境内,父母、家庭核心资产及主要社会关系均在内地。管理人能否直接依据其香港身份证明及《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将其识别为非居民并作非零申报?

 

不能。注销内地身份证或户籍,不等于丧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前面已经提到,只要满足“有住所”和“183天”的其中一个条件,就视为中国税收居民,和有没有内地身份证没有关系。只要满足了中国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管理人就需要作零申报。

 

CRS申报的合规核心始终是“实质重于形式”。无论是双重税收居民的身份冲突,还是跨境身份注销后的居住实质,管理人均需回到《个人所得税法》的“住所+183天”标准以及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准确界定账户持有人的最终税收居民身份,才能在零申报与非零申报之间划出清晰的合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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