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反馈!董监事可与高管重合,但需填报

 

 

之前我们分享过,中基协在私募管理人公示页面增加了“董事、监事信息”,并且在AMBERS系统的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中,将【高管及投资人员信息变更】页签修改为【董监高及投资人员信息变更】。

根据中基协在AMBERS系统中的提示,管理人如果发生董事、监事变更,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手续,并且该变更在管理人重大变更项下,需要经协会人工审核。

近期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或者是实控人变更过程中,积募发现也有要求管理人填报董事、监事信息的相关反馈意见,详见图片内容。

在这里,我们结合反馈意见给大家总结一下重点:

1️⃣报送董事、监事信息存在法规依据

来源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报送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其中第三项是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2️⃣需报送董事、监事基本信息及个人履历

根据中基协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要求,管理人应当核实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及其身份信息)等信息,与工商登记的人员一致,在系统中如实填报董事、监事的基本信息和个人学历、工作履历等。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系统中需要填报的信息多一些,但对外公示的只有姓名、职务。

3️⃣董事、监事可与高管人员重合

图片中的反馈意见中也提到了该情况,董事、监事也可以在管理人处任职,成为专职员工。如果已经是员工,大家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的时候,可直接勾稽之前填报的员工个人信息;如果不是员工,则需要其个人重新填报。

4️⃣关注董事、监事是否存在限制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第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出资或者执业有限制的,相关人员在限制期限内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常见的有:

📢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离职公务员在限制期内(领导成员3年,其他公务员2年)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诚信问题:如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等。

如需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合规运营等咨询服务,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