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私募管理人会忽视关联方信息报送。
👉️原因在于关联方信息报送及变更不属于重大事项变更,而是管理人信息更新,报送后自动通过,不用中基协人工审核。
图片中所示的管理人共有2个违规行为,其中第二个就是没有按规定向协会报送关联方信息。虽然管理人于2025年5月20日在AMBERS系统完成了关联方信息更新,但仍然没有逃过被处罚的命运。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特别提醒大家注意3点:
1️⃣ 私募管理人登记时,应当向协会报送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2️⃣ 管理人关联方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3️⃣ 如果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现行监管规定对关联方的范围也规定的很清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如实向协会披露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机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三)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四)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
结合上述规定,提醒管理人特别关注,♨️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不用披露为关联方,其他关联方类型可以逐条对照,符合要求就要及时报送。
最后,在向协会披露的关联方中,🚨如果关联私募管理人数量超过5家(含5家),会在管理人信息公示页面进行提示,但目前对管理人日常展业没有特别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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