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追加申购私募基金,冷静期和回访还要重新走一遍吗?

核心结论: 现行法规未明确豁免追加申购的冷静期和回访义务,但亦未强制要求每次追加均需重新执行全部程序。基金合同约定是首要判断依据;若无明确约定,从合规审慎角度,建议执行24小时冷静期,并根据合同回访条款决定是否执行回访。

一、冷静期和回访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1. 投资冷静期是法定强制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自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缴纳款项后起算。冷静期内,私募管理人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 冷静期回访目前属于鼓励性安排,非强制性要求。 是否执行以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 若合同明确约定豁免冷静期回访,可以不用执行;
  • 若合同约定需要执行,或未明确约定豁免,则必须执行。

二、追加申购是否需要重新履行冷静期?

针对投资者追加申购同一只基金是否需再次履行冷静期,实践中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1. 观点一:不需要重复。 投资者非首次投资,已对该基金有充分了解,无需重复冷静期流程;但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以合同为准。
  1. 观点二:审慎从严,每次申购独立处理。 每次申购行为均具有独立性,应严格执行原有募集程序,包括冷静期。实务中,部分管理人会经24小时冷静期及回访后再进行投资运作。
  1. 观点三:自然满足。 投资者追加认购打款后,托管机构通常在T+1日确认份额,该时间间隔本身已自然满足24小时冷静期要求,从时间角度已合规。

协会口径: 此前有管理人向中基协咨询,协会回复为"建议进行冷静期及回访,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操作"。

三、管理人应如何合规操作追加申购?

为最大限度降低合规风险,积募建议管理人采取以下审慎做法:

  1. 合同约定优先。 如基金合同对追加申购的冷静期/回访有明确规定,严格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1. 无明确约定时的操作建议:
  • 追加申购打款后24小时内不主动联系投资者,满足冷静期的法定要求;
  • 若基金合同约定了回访制度,应执行回访程序并留存完整证据;
  • 鉴于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监管关注,从严执行可最大限度降低合规风险。
  1. 持续关注监管动态。 鉴于冷静期回访制度仍处于"鼓励实施"阶段,未来可能出台更为明确的规定,建议管理人持续关注监管动向,及时调整内部操作规程。

 

特别说明: 以上内容不包含可以豁免24小时冷静期及回访的特殊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及员工跟投,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及资管产品等,相关豁免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总结而言,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法规未明确规定必须重新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程序,但基金合同约定是第一位的判断依据。若合同有明确约定,须严格履行;若无明确约定,从合规审慎角度,仍建议执行24小时冷静期,并根据合同是否约定回访制度决定是否执行回访,以最大限度控制合规风险。如需私募基金合规咨询及合规运营服务,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

 

积募成立于2017年, 主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提供高效的全流程合规运营管理服务。核心成员来自于金融机构及基金管理服务机构,拥有10余年的资深行业经验。团队深入理解基金架构、设立政策、运营流程、监管要求、机构LP需求等,同时基于多年积累的服务样本库及行业案例库,能专业快速地响应基金及管理人各类业务需求,提供整体高效的解决方案,助力私募基金管理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化繁为简,合规经营。自成立以来累计服务1000余家私募机构,服务客户资产管理规模超过6000亿元。